协 会 章 程
(2024)
第 1 部分 – 定义和解释
定义
1.1 本章程中:
“法案”指不时修订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社团法;
“理事会”指协会的理事们;
“章程”指本章程及其不时修改的部分。
适用本法定义:
1.2 本法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程细则。
如与法律或法规相冲突
1.3 如果本细则与《法案》或《法案》下的条例有冲突,则以《法案》为准。
第 2 部分 – 会员
会员申请
2.1 任何人均可向理事会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,理事会接受其申请后,该人即成为会员。会员可以自由退出。协会对会员资料保密。
会员职责
2.2 每位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,维护协会利益,遵守本会的细则。
会费金额
2.3 如理事会决定收取年度会员费,其金额必须由理事会决定。 会员须按照规定交纳会费,会费由协会理事会统筹使用。
会员资格冻结
2.4 如果会员未能缴纳年度会费(如有),或者被理事会议认定不符合协会标准,则该会员资格被冻结。
会员资格冻结的不得投票
2.5 会员资格被冻结的
(a) 不得在会员大会上投票,并且
(b) 不被视为投票或选举成员。
如果会员资格被冻结,本协会则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
2.6 如果一个人连续六个月没有保持会员存续资格,或被认定对协会利益冲突,协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。
第3部分——会员大会
会员大会的时间和地点
3.1 协会必须召开会员大会,时间地点由理事会决定。
会员大会的日常事务
3.2 在会员大会上,下列事务属于例行事务:
(a) 通过议事规则;
(b) 审议提交会议的协会的任何财务报表;
(c) 审议理事或审计师的报告(如有);
(d) 选举或任命理事;
(e) 任命审计师(如有);
(f) 理事会报告中产生的无需通过特别决议的事务。
特殊事务通知
3.3 会员大会通知必须详细说明会议上将要讨论和汇报的任何事,以便收到通知的成员能够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准备。
大会会长
3.4 下列人士有权担任会员大会会长:
(a) 理事会任命的担任会议会长的个人(如有);
(b) 如果理事会未任命个人担任会长,或者理事会任命的个人无法担任会长,
会长
(ii) 如果会长无法主持会议,则由副会长主持,或者
(iii) 其他理事, 如果会长和副会长均无法主持会议,则必须主持会议。
大会替补会长
3.5 如果根据本章程没有人能够在会议召开时间后 15 分钟内主持大会,则有投票权的会员 出席会议的人必须选举一位出席会议的个人担任替补会长。
需要法定人数
3.6 除选举会议会长、休会或终止会议外,不得在会员大会上处理其他事务,除非有投票权的成员达到法定人数。
大会法定人数
3.7 会员大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为 3 名投票成员或 10% 投票成员,数字以较大者为准
会议开始时缺乏法定人数
3.8 如果在召开会员大会规定时间后 30 分钟内,投票成员人数未达到法定出席人数
(a) 如果会议是应会员要求召开的,则会议终止;
(b) 在其他情况下,会议延期至下周同一天的同一时间举行,尽量同一地点,如果在延期会议续会时,在预定举行延期会议的时间后30分钟内仍未达到法定人数,则出席的具有投票权的成员即构成该会议的法定人数。
如果法定人数不再存在
3.9 如果在会员大会期间,出席的有表决权成员人数不再达到法定人数,则正在进行的事务必须暂停,直到达到法定人数为止。出席或直到会议休会或终止。
会长宣布休会
3.10 会员大会会长可以或必须,在会议上有表决权的成员的指示下,不时休会,并且,如果适用的话,可以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,但除了延期会议上未完成的事务外,延期会议继续进行时不得处理任何其他事务。
延期会员大会继续召开的通知
3.11 无需发出延期会员大会续会通知,也无需发出延期会员大会续会上要处理的事务通知,但当会员大会续会 30 天或更长时间时,必须发出延期会议续会通知。
会员大会议事日程
3.12 会员大会的议事程序如下:
(a) 如有必要,选举一名个人主持会议;
(b) 确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;
(c) 批准议程;
(d) 批准上次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;
(e) 处理上届会员大会未完成的事项;
(f) 如果该会议是年度会员大会,
(i) 收到协会上一财政年度财务报表的理事报告,以及有关这些报表的审计报告(如有),
(ii) 收到自上届年度会员大会以来理事活动和决定的任何其他报告,
(三)选举或任命理事,以及
(iv) 任命一名审计师(如有);
(g) 处理新事务,包括会议通知中已向成员发出通知的任何事项;
(h) 终止会议。
投票方式
3.13 在会员大会上,投票必须以举手表决、口头投票或其他能够充分披露投票成员意图的方式进行。
公布结果
3.14 会员大会会长必须宣布每次投票的结果,并且该结果必须记录在会议记录中。
不允许代理投票
3.15 不允许代理投票。
会员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的事项
3.16 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以普通决议方式决定,除非《社团法》或本章程规定该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决定,或者以其他投票门槛高于普通决议的决议方式决定。
第 4 部分 – 理事
理事会成员人数
4.1 本会必须拥有理事不少于3名,不多于11名。
选举或任命理事
4.2 在年度会员大会上,有权投票选举或任命理事的投票成员选举或任命理事会。暂定每年选举理事和会长,理事会可通过决议修改为每1-3年选举。但任何情况下会长都不可以连续任期超过3年。
理事可填补理事会的临时空缺
4.3 理事会可随时任命一名成员为理事,以填补因理事辞职、死亡或任职期间丧失行为能力而出现的理事会空缺。
填补临时空缺的理事的任期
4.4 理事会任命填补空缺的理事,在其离职导致空缺的个人任期剩余部分结束时,不再担任理事。
第 5 部分 – 理事会议
召集理事会议
5.1 理事会议可由理事长或其他两名理事召集。
理事会议通知
5.2 必须至少提前 2 天通知召开理事会议,除非所有理事同意缩短通知期。
尽管没有发出通知,法律程序仍然有效
5.3 因意外原因未向理事发出理事会议通知,或理事未收到通知,并不会导致会议程序无效。
理事会议的举行
5.4 理事会议必须按照Robert议事规则举行会议和议事程序,通过投票决定重要事项(特别是新项目、重大调整,对外合作),并记录在案,所有会议纪要必须可以公开查询。
理事法定人数
5.5 理事会议事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为多数理事。
第 6 部分 – 理事会职位
选举或任命理事会职位
6.1 理事必须经选举或任命担任下列理事会职位,除理事长外,理事可以担任多个职位:
(a) 会长;
(b) 副会长;
(c)秘书;
(d)财务主管。
全体理事
6.2 除本章程规定的职位外,还被选举或任命担任理事会职务的理事,均被选举或任命为全体理事。
会长的角色
6.3 会长为理事会会长,负责监督其他理事履行职责。
副会长的职责
6.4 副会长为理事会副会长,在会长无法履行职务时,负责履行会长的职责。
秘书的职责
6.5 秘书负责做以下事情或作出以下必要安排:
(a) 发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通知;
(b) 记录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事记录;
(c) 根据本法保存协会的记录;
(d) 处理理事会的通信;
(e)提交协会的年度报告,并根据《法案》向注册官提交任何其他文件。
秘书缺席会议
6.6 如果秘书缺席会议,理事会必须指定另一名个人担任会议秘书。
财务主管的职责
6.7 财务主管负责做以下事情或作出以下必要安排:
(a) 接收并存储从会员或其他来源募集的资金;
(b) 保存有关协会财务交易的会计记录;
(c) 编制协会的财务报表;
(d) 向协会提交与税务相关的申报文件。
第 7 部分 – 理事薪酬及签字权
理事薪酬
7.1 本章程不允许协会向理事支付担任理事的报酬,但协会可以根据《法案》向理事支付以其他身份向协会提供的服务的报酬。理事可以报销批准的采购花费。
签署权
7.2 协会签署的合同或其他记录必须由协会代表签署。
(a) 会长及另外一名理事,
(b) 如果会长无法提供签名,则由副会长和另一名理事共同签署,
(c) 如果会长和副会长均无法提供签名,则由其他 2 名理事提供,
(d) 或在任何情况下,由理事会授权的一人或多人代表协会签署记录。
第 8 部分 – 其他
8.1 协会成立的使命和宗旨已在组织宪章中阐明,是由华人运营的专注服务华人社区的社团,通过组织或参与文化活动,达到传承中华文化和传播中国元素的目的,并增加社区凝聚力和影响力。协会成立初即确定不开展依赖于政府资助才能开始的业务,协会以自筹,捐款和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。本条如需修订,需经年度会员大会4/5以上投票通过。
8.2 协会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。任何文件的文本可以是中文,也可以是英文。同一文件拥有两种文本而内容有出入时,以中文文本为准。
8.3 协会一旦解散,协会的所有财产和资金应捐献给理事会确定的非盈利性组织。